(一)本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共分為三種簡章,學生
僅能選擇一種簡章報名,不得重複,且不
得重複參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其他直轄市自行辦理之適性輔導安置,違者取消本安置資格。
(二)報名資格:(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1.應屆畢業生、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含原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國中畢(修)業學生或依「入
學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具同等學歷(力)者。
2.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直轄市、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
鑑輔會)鑑定符合資格之學生。
3.113年12月31日(星期二)前已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有案之確認個案,且登錄之障礙
類別應符合報名之簡章類型。
4.非應屆畢業且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含原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國中畢(修)業學生或依「入學高
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具同等學歷(力)者,須於國中教育階段為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有案之確認個案,且登錄之障礙類別應符合報名之簡章類別。
(三)各障礙類別依簡章資格選擇報名,其各類簡章報名資格如下:
1.安置特殊教育學校者
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直轄市、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所核發下列鑑定證明之一者:
(1) 智能障礙(中度、重度、極重度者)。
(2) 自閉症(中度且伴隨智能障礙、重度、極重度者)。
(3) 腦性麻痺(中度、重度、極重度者)伴隨智能障礙。
(4) 其他各障礙類別含智能障礙(中度、重度、極重度者)。
2.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者
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直轄市、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所核發智能障礙、其他各類障礙伴隨智能障礙之鑑定證明,且具輕、中度智能障礙者。
3.安置高級中等學校者
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直轄市、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不含智能障礙類鑑定證明。
(四)欲選填及安置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及國立和美實驗學校者,請參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簡章報名辦理。
(五)應屆畢業生由國中集體報名,非應屆畢業生請回原就讀國中報名。
(一)學生參加適性輔導安置
可再參加其他入學管道,並保留其適性輔導安置名額,但經由其他管道同
時錄取者,僅能擇一錄取結果報到,違者取消本簡章安置資格。
(二)循「特殊教育學校簡章」報名者,由鑑定安置工作小組依轉銜輔導及相關會議紀錄、學校資源等
綜合研判,進行書面審查,並予以適性安置。欲申請在家教育服務之學生,需國中教育階段即安置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始得申請,並應於適性輔導安置報名期間繳交在家教育申請表件。
(三)循「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簡章」報名者,皆須參加能力評估,鑑定安置工作小組得依據學
生能力評估參與人數及結果,訂定切截點安置標準,進行安置。
(四)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安置作業採現場唱名分發方式,時間及地點由桃園特教學校逕行通知
,學生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未能親自到場者,應填寫唱名分發委託書(詳見簡章內附件)委請原就讀國中教師、特教組長、輔導主任或學校相關人員到場唱名分發;未到場又未能完成委託程序者,不予安置,請自行選擇其他入學管道升學。
(五)循「高級中等學校簡章」報名者,經審議身心狀況及其填報之志願後,如有無法順利安置者,需
繳交志願調整表調整其志願,並依調整後志願進行安置。若仍無法順利安置者,則由鑑定安置工作小組進行晤談作業。
(六)須參加晤談之學生請原就讀國中教師或輔導教師務必出席,學生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應陪同參
加晤談,若學生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未能陪同,應填寫晤談委託書(詳見簡章內附表)委請原就讀國中教師、特教組長、輔導主任或學校相關人員到場參加晤談。
(七)經安置學校查核所繳證件或所填各項資料與事實不符,將取消安置並不得註冊入學;入學後始被
發現者,得依安置學校規定撤銷學籍。國中端如有作業不實或違反本適性輔導安置規定之情事,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究學校及有關人員之行政責任。